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称保安员不“保安” 公司拒付工资被起诉

更新时间:[2012-8-25]

某粉饰公司称保安公-司向其派送的保安员难以发扬平安保证的作用,遂拒付保安的部合作资。近日,该粉饰公-司被保安公-司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群众法-院。  
  某粉饰公-司称保安公-司向其派送的保安员难以发扬平安保证的作用,遂拒付保安的部合作资。近日,该粉饰公-司被保安公-司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群众法-院。
  原告北京某保安公-司诉称,2012年3月16日,该公-司与原告北京某粉饰公-司签署保安效劳合同,向该粉饰公-司差遣保安3人,合同期为2012年3月16日至2013年3月15日,即12个月,每月工资总额6900元。合同当天该保安公-司依约向粉饰公-司差遣保安3人。后粉饰公-司仅领取3月份工资3650元,尔后的4、5、6个月份工资均未领取。该保安公-司遂于7月3日按照合同商定撤回保安。现起诉恳求判令粉饰公-司给付拖欠的工资及工资滞纳金、违约金等各项合计12.7万余元。 
  原告北京某粉饰公-司称,该公-司的确与原告公-司签署了由后者提供3人保安的保安效劳合同。但保安公-司提供的保安职员,在未经告诉该粉饰公-司的条件下短时期内屡次变化,不只不克不及发扬"保证平安"的作用,反而成为平安的主要风险。并且,保安公-司对提供的保安数目也不克不及保证。几个月间,保安有时分是3人,有时分却只要1人到岗。正因如此,保安公-司提供的保安效劳具有严峻质量和数目瑕疵,该公-司才未照实给付工资,故不赞同保安公-司的诉讼恳求。
  目前,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应中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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